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办法》,制定宣传贯彻培训计划,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和相关工作的指导。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广泛利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网购医疗器械安全等问题的警示宣传,引导公众正确消费;畅通网络、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

  二、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监督第三方平台企业落实入驻审查、产品检查、交易数据保存、配合检查等义务和责任,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交易监测信息的处置工作,以互联网监测和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探索建立网络销售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线索排查、违法认定、证据固定、依法查处的有效机制,查处利用网络非法经营医疗器械以及提供不真实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

  (一)总局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增加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等功能,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等业务时,相关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http://www.sfda.gov.cn/WS01/CL0001/)“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点击进入。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可通过“信息系统”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填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附件1),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通过“信息系统”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填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件2)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当场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附件4)并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附件:

  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

  2.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3.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所需材料

  4.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