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食药监械函〔2017〕21号

  葫芦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葫芦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辽宁迪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产后恢复生产的现场检查工作的请示》(葫食药监[2017]35号)收悉。辽宁迪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此次停产恢复生产情况,不属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不适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请你局按照属地监管工作要求,做好对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该企业恢复生产后,省局将适时组织对该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你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学习培训,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和力量,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