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条  山东省境内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的初审,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检验、技术审评和注册审批,第一类创新医疗器械备案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的初审,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审定并确定类别。

  省局负责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第一类创新医疗器械备案。

  第五条  优先安排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检验、技术审评、注册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可按照本办法向省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

  (一)申请人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第七条 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人应当填写《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三)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

  (四)产品技术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及确定依据,主要原材料和关键元器件的指标要求,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流程图,主要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信息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产品的创新内容及在临床应用的显著价值。

  (六)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报告。

   (七)产品说明书样稿。

   (八)其他证明产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资料。

  (九)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在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中,如有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还应当提供应用情况的分析及对比。

  第八条 省局应当对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后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条  国家总局审查和分类界定,同意进行特别审批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省局提交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省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注册申请项目应当标记为“创新医疗器械”,及时转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并在技术审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省局审评认证中心应当优先进行技术审评,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评意见(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可终止产品注册并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终止的;

  (二)申请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2),就下列问题向省局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省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沟通交流,并向申请人发出《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附件3),同意交流的,省局和审评认证中心应当主动与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联系,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第十六条  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沟通和安排检验,在接受样品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注册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省局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进程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经国家总局审定为第一类创新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应当到市局办理备案。市局应当优先办理,当场办结。

  第十九条 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审评等,本办法未涉及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创新医疗器械属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的,按照《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附件:1.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

  2.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   

  3.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回复单